
黑 龙 江 省 酒 类 流 通 行 业 团 体 标 准
T/HLJJL 001-2024
酒类流通行业经营管理规范
Operating and Management Executive Standard
For the Liquor And Spirits Circulation Industry
2024年11月15日发布 2025年1月1日 实施
黑龙江省酒类流通协会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团体标准起草。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酒类流通协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酒类流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永桓、张筠、甄珍、张伟、张嘉鑫、赵彤、李彦春。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黑龙江省酒类流通协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鸿翔路41号)。
本标准的宗旨是规范酒类流通行业经营与管理,目的是促进全省酒类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
酒类流通行业经营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类流通行业的术语和定义、资质及制度、经营场所、从业人员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内酒类流通行业的经营管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酒类
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2.2 酒类流通行业
是指办理完成注册登记手续从事含酒精成份饮品贸易的企业,其主要业务形式为进口、代理、经销、生产厂直营、回购、网络销售等。
2.3证照
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酒类流通行业,依法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执照、证件、手续等。
2.4放心酒示范店
是指酒类流通经营者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黑龙江省酒类流通协会遵循“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的原则,依据《黑龙江省“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标准》严格审核后,由协会授予的“放心酒示范店”荣誉称号。
3 资质及制度
3.1资质
酒类流通企业应具有规范的单位名称,取得相关证照,包括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行政许可等资质。
3.2 制度
酒类流通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如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商品溯源制度等。
4经营场所
4.1具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持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4.2 店内须明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警示标志。
4.3 经营场所内环境整洁、陈列有序,符合《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等管理要求
4.4符合食品卫生、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等要求,店面和库房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有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并能正常使用。
4.5零售店具备必要的照明、空间通透和空气调节条件,店面整洁、明亮,具备酒类商品展示和交易功能。
4.6批发处应有独立、稳固的商品陈列设备,有良好的照明条件,能******、安全的展示商品。
4.7酒类商品陈列整齐、规范,有相匹配的稳固货柜、货架及购物篮(袋)。
4.8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严禁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储混运。
5从业人员
5.1 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2管理人员熟悉酒类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业务知识和服务技术水平。
5.3从业人员经过行业组织岗位培训,并获得相应证书,具备相应的酒类专业及经营知识。
6 经营管理
6.1进货管理
6.1.1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质检报告、发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6.1.2 对经销进口酒类商品的商家应查验所购酒类商品的原产地证明、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食品卫生证书》《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并留存复印件。
6.1.3 对采购的酒类商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审核品牌、规格、批次、标识、数量、产地、出厂检验证明等。
6.1.4 对回购产品要经具备认证资质的专业人员鉴定确认合格后方可采购入库。
6.1.5 不符合规定的商品一律禁止采购。
6.2销售管理
6.2.1 批发商应满足商品展示、交易洽谈、信息公示、资金结算等活动要求,具备相对独立的功能空间,并有明显标识。
6.2.2 批发商应有完整的资金结算设备,包括支票打印和发票打印设备,设备应选用国家许可的产品。零售商所售酒类商品均明码标价,价格标签符合国家标签标准。
6.2.3 零售商所售酒类商品均明码标价,价格标签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并且向消费者提供票据。
6.2.4 向顾客公开承诺不批发、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建议设立标牌或标语。
6.2.5 不批发、销售无标识、无检验合格证、无厂址、无生产日期的散装酒和自制的浸泡酒。
6.2.6 网络销售商(电商平台)应遵守相关进货、储运、销售管理规范。
6.2.7 酒类流通企业应制定本单位的管理规章,保证良好的交易环境和交易秩序。
6.2.8 参加“放心酒示范店”创建的企业,须遵守相关创建要求。到期后如继续参加创建活动,要重新进行申报,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套牌、买卖或骗取“放心酒示范店”牌匾等行为。
6.2.9 酒类流通企业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贸易活动,遵守商业道德,依法经营和纳税,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